上海高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 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作者:网络发布时间:2021-03-06

举办进口博览会是中国政府坚定支持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主动向世界开放市场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总体方案》,为上海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实地调研走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上海高院《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和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若干意见》。针对其中的案件管辖和知识产权保护两项重点特色工作,与之配套的《关于涉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案件集中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和《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实施意见》。


2018年6月1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此次《若干意见》及配套规定的相关内容。《意见》的具体措施中,专门有一节涉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内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若干意见


(节选)


二、具体措施


7. 依法回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加大涉进口博览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实施意见》。


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有效保护进口博览会组织者、参展者的标志标识、衍生产品、展馆设计、布展创意、展示技术、展出商品、包装标识、宣传文案等载体中的知识产权。


依法审理涉进口博览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严格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权,严厉制裁盗版、抄袭等侵犯著作权行为,加强商标权保护;依法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依法适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调查、现场勘验等临时保护措施,切实保障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知识产权工作是此次意见的一项重点特色工作。上海高院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实施意见》作为配套规范之一: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结合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公正审理涉进口博览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贯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司法政策,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审理涉进口博览会知识产权侵权和合同纠纷等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点保障进口博览会组织者、参展者的标志标识、衍生产品、展馆设计、布展创意、展示技术、展出商品、包装标识、宣传文案等载体中的知识产权。


二、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严格保护专利权。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正确认定专利侵权行为,严格保护专利权。依法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作用,妥善处理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的关系,合理确定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积极运用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和技术鉴定“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调查认定办法,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有效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


三、有效保护著作权,严厉制裁盗版、抄袭等侵犯著作权行为。切实把握作品的独创性与独创高度的关系,使司法保护强度与作品独创高度相协调。着力加强计算机软件司法保护力度,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根据信息网络环境的特点和实际,完善网络环境下诉讼证据适用规则。严厉制裁盗版、抄袭等侵犯著作权行为,有效保护著作权。


四、切实加强商标权保护,保障权利人和消费者利益。充分认识商标权的法律属性,立足于商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准确界定商标权的范围,根据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知名度大小等确定保护强度和范围,积极遏制恶意抢注涉进口博览会企业知名商业标识及“傍名牌”、“借商誉”的行为,切实保障权利人和消费者利益。


五、积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审理好涉进口博览会企业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案件,妥善处理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与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积极制止市场经营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六、依法适用临时保护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依法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调查、现场勘验等措施,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有效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知识产权,保证展会的顺利进行。对于临时措施申请,要积极受理、迅速审查、依法裁定。对于商标和著作权侵权案件,尤其是假冒和盗版等显性侵权和故意侵权案件,积极采取诉前禁令等临时措施,防止侵权损害后果扩大。


七、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营造良好市场氛围。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有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良好市场氛围。充分发挥停止侵害的救济作用,妥善适用停止侵害责任,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停止侵害的实际需要,可以责令当事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材料、工具等。


八、严厉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发挥刑法威慑功能。进一步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等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发挥刑法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统一涉进口博览会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证据认定和刑罚裁量的标准,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


九、充分发挥“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统一司法标准。构建符合知识产权司法规律和特点的工作机制和审判体制,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以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为制度保障,统一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积极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有效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准确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十、主动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立体保护架构。主动加强与商务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中心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需求信息,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密切与市知产局、工商局、海关、版权局、文化执法总队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的协同作用,实现优势互补,形成知识产权全方位立体保护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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