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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小白,生活很简单”、“殊途同归的青春,是最好的时光”、“走一些弯路也好过原地踏步”、“团队建设长路漫漫,不过瓶口到瓶底的距离”……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江小白公司)主打的江小白卡通人物形象和他的经典语录给许多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并受到年轻市场的青睐。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就受理了一起江小白公司为原告起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山东云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简称云小白公司)的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下面就让我们看看他们的纠纷为何。
争议商标
“云小白”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系2014年12月被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商品上,于2016年2月获准注册并于2017年10月转让至本案第三人云小白公司。
江小白公司于2016年9月对“云小白”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关于“云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中认定:
一、诉争商标与“江小白”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诉争商标文字与江小白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江小白”卡通人物形象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与江小白公司产品包装装潢亦未构成相同或相近。
三、江小白公司关于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构成对其商标抄袭、模仿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江小白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江小白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其主要起诉理由为: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诉争商标与原告“江小白及图”商标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诉争商标的注册存在模仿原告的主观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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