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731-85118507
一方为深耕中国婴幼儿营养品市场30余年的全球500强企业,一方为中国婴幼儿用品领域成立仅数年的后起之秀。围绕着第1811793号“Wyeth”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美国惠氏有限公司(Wyeth LLC,下称美国惠氏)与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Wyeth-baby,下称广州惠氏)在华展开了一场权属纷争。
历经商标异议、商标撤销及多轮行政诉讼后,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据此驳回了广州惠氏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此前所作对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至此,这场在婴幼儿用品市场中持续16年之久的跨国商标纷争,最终以诉争商标被无效宣告而画上句号。
数次对簿公堂展开博弈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物博购销部(下称物博购销部)于2001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2002年4月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2002年7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洗发液、化妆品、口红、带香味的水等第3类商品上。
2007年6月,经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至物博购销部申请商标注册时的联系人卢某手中。据中国商标网显示,卢某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脑白金”“DETTOL”等30余件商标。2011年5月,经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至广州惠氏比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同时受让另5件“Wyeth”与“惠氏”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2012年,广州惠氏比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2015年,诉争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州惠氏。广州惠氏在其网站“www.wyeth-baby.com”上宣称,其公司专业致力于“Wyeth惠氏”品牌婴幼儿用品在中国区的产品开发、市场营运及品牌推广。
记者了解到,美国惠氏的前身美国家庭产品公司(2009年11月变更为现名称)曾引证其核准注册在婴儿奶粉等商品上的多件“Wyeth”与“惠氏”等系列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对涉案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其主张未能获得支持。在涉案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美国惠氏又提出争议申请,其主张最终亦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在针对涉案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美国家庭产品公司于2002年7月就诉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其主张未能获得支持。在诉争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美国惠氏于2011年7月提出撤销诉争商标的申请,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经审理,商评委于2013年9月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诉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广州惠氏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争议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美国惠氏主张诉争商标原注册人卢某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大量抢注商标的行为,不属于我国商标法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争议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和美国惠氏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商评委和美国惠氏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终审判决厘清纠葛
2015年4月,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认为卢某和广州惠氏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广州惠氏不服商评委重新作出的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申请注册与美国惠氏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诉争商标的行为并非巧合,广州惠氏对其行为亦缺乏合理的解释,故可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已经构成了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之情形,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广州惠氏上诉。
广州惠氏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美国惠氏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在先使用在母婴食品等商品类别上的“Wyeth”与“惠氏”商标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广州惠氏与卢某对此应当知晓。卢某在婴幼儿用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数件“Wyeth”与“惠氏”商标,在具有对应关系的“Wyeth”“惠氏”并非常见词汇的情况下,卢某的申请注册行为难谓善意。此外,卢某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脑白金”“DETTOL”等30余件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且无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上述所有商标的意图。
因此,卢某申请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属于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广州惠氏受让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多件“Wyeth”与“惠氏”商标后,将其使用在母婴用品等日用消费品领域,全面摹仿美国惠氏的产品或商业标志,并在实际使用中做引人误导的宣传,主观恶意明显,应当得到制止。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广州惠氏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返回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