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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较多用人单位会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核心技术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7月5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上海法院首份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通报该院2015年以来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并选取五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期对该类案件的审判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竞业限制纠纷案件逐年上升 呈现四大特点
白皮书显示,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上海一中院共受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48件,审结47件,结案数从2015年的12件增长至2017年的19件,2018年第一季度审结6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案件涉及的行业主要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领域。此外,该类案件中劳动者提起上诉的比例达64%,明显高于一般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的焦点也多集中在竞业限制违约金方面。
据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刘力介绍,该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呈现出四大特点:
一 竞业限制协议签订范围不断扩大
部分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岗位是否接触秘密,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二 诉讼标的明显高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这与案件当事人多为高级管理人员、高新技术人员等有关。
三 关联案件多发
如相同诉讼主体因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竞业限制纠纷和解除劳动合同纠纷,部分还有知识产权纠纷和侵害公司利益等纠纷。
四 批次案件比例较高
实践中,存在整个销售或技术团队集体“跳槽”至竞业公司或共同创立竞业公司等情形,引发用人单位集中诉讼。
发布五件典型案例 总结类案审判经验
发布会上,上海一中院播放了该院审理的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庭审短片。光顿公司起诉其前员工张某,认为张某设立的公司生产、销售传感器,与光顿公司经营范围相同,违反了双方此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张某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50万元等。一审判决未支持光顿公司诉请。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光顿公司在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不包含传感器,但其二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实际经营范围包括传感器,张某在光顿公司从事的工作内容也与传感器相关。上海一中院认定双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范围包括传感器合法有效,张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改判张某支付光顿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30万元等。
该案的审理确立了以下规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超出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并不必然导致约定无效。如果用人单位举证其实际经营该业务,亦可与劳动者就该业务的竞业限制进行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上海一中院民三庭庭长王启扬在介绍典型案例时指出,本次该院发布上海法院首份竞业限制纠纷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汲取司法智慧,总结类案裁判经验,核定案件审判标准尺度,进一步促进适法统一。
多措并举助力审判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发布会上,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刘力指出,针对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该院主要采取了四项举措:
一 依法妥善审理 优化营商环境
从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性质、特点切入,坚持正确的裁判理念,注重发挥审判教育引导的职能作用,推动形成平衡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 聚焦审判质效 保护合法权益
严格适用法律,聚焦审判疑难问题,不断改革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如引入庭前会议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等。
三 重视案例作用 关注舆论引导
立足典型案例,总结提炼类案裁判方法,提升裁判总体水平。注重通过以案说法,加大法治宣传,引导社会公众行为。
四 主动司法延伸 加强多方联动
通过制发司法建议、发布白皮书,充分运用相关部门既有机制和平台等,帮助企业改进管理,推动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据悉,下一步,上海一中院将继续加大对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研判,在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案件审理,规范、约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行为,做到既努力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合法利益,又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和择业自由权,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所涉公司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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