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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界有“三宝”,假冒、抄袭、抢商标,有些企业靠这类手段成功上位,而有些企业则是被抓个正着成了众矢之的,就像与韩国知名品牌雪花秀“撞脸”的雪莲秀,就被爱茉莉太平洋株式会社告上了法庭。
爱茉莉太平洋株式会社(简称爱茉莉)为“雪花秀”、“Sulwhasoo”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商标专用权人。而与之撞脸的“雪莲秀”是由上海维尔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雅公司)委托上海维尔雅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维尔雅日化厂)生产,由维尔雅公司负责销售。
原告爱茉莉认为,“雪花秀”品牌在化妆品领域已享有极高知名度。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上使用了“雪莲秀”“Sulansoo”标识,上述标识与原告中英文商标均构成近似,造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万元,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方维尔雅公司以及维尔雅日化厂则辩解,“雪莲秀”系列产品的原料中含有雪莲内脂,雪莲内脂是其主打要素和宣传重点。因此将“雪莲”用于其产品名称中属于对汉字的合理使用,并无混淆两方产品的恶意。同时,雪莲秀与雪花秀的销售价格、销售地点和产品包装上等都有差异,所以并不会误导消费者。
本案一审审判长杜灵燕认为,从中文标识看,被告产品上使用的“雪莲秀”与原告“雪花秀”商标仅一字相差,且“莲”和“花”均采用草字头并呈上下结构,与原告第7787070号注册商标中使用的字体也完全相同。原告在该商标中采用将“雪花”和“秀”以不同字体予以区分的方式,被告也完全采用。
从英文标识看,原告商标与被告标识分别由9个和8个无特殊含义的字母组成,两者前三个和后三个字母完全相同,差别仅在于原告中间字母为“Wha”,被告中间字母为“an”。但这种差别放在整个标识中进行整体比对后,所呈现的视觉上的差别并不大。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所使用的中英文标识与原告中英文注册商标均构成近似。
杜灵燕还认为,鉴于原告产品的知名度,被告产品上采用与原告近似的标识之后,可能导致消费者认为双方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使被告借机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另外,一旦被告产品质量产生问题,也会给原告企业及产品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其次,被控侵权标识均显著标识于被告产品上,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后,他人看到该产品时必然会将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造成混淆,误以为系原告产品或与原告有关联关系的产品,从而造成原告利益受损。
因此法院认定,“雪花秀”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雪莲秀”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对原告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据此,上海浦东法院在酌情调整维权合理费用后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雪花秀被侵权一事并非个例,还有一些品牌会直接抢占注册知名进口化妆品品牌的商标,例如3CE、赫拉等等。据韩媒报道,2014年11月到2017年7月期间,中国企业注册和韩国企业同名的商标,商标侵权案高达1596起。韩国专利厅曾表示,山寨商标在中国市场的泛滥给韩国企业造成了1740亿韩元的损失(约合人民币10.33亿元)。
在抢注商标这类案例中,有些人甚至把抢注商标当成了盈利的手段,将商标出售或“反碰瓷”原品牌方要求赔偿。例如,“契尔氏”本是欧莱雅旗下品牌Kiehl’s的中文翻译,2009年被李某注册,后又将商标使用权授权给了广州市望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李某却联合授权公司起诉欧莱雅集团,并索赔100万元。虽然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但欧莱雅依旧放弃了Kiehl’s使用已久的契尔氏,改名为科颜氏。
事实上,被侵权的除了一些国际大牌以外,国产知名品牌也经常被模仿。你能想象到“大宝SOD蜜”不是Dabao,而是Double吗?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其实无论是使用近似商标还是抢注商标的行为,说白了就是假冒产品,而且是一种侵权行为。低廉的侵权成本,造成了市面上出现了越来越仿冒、假冒产品。而在这种环境下,不仅让受害的品牌方付出经济代价,倘若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这些品牌方还要成为“背锅侠”,声誉也因此受到影响。
汇桔交易专业知产人士在此提醒,无论是大中小企业,都要做好商标自身产品的商标注册,这样才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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