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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尤其是一种促进、丰富和传播民族文化遗产的手段。一个国家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国民的创作性,鼓励个人的创作性并使之普遍化对于进步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版权构成发展过程中的基本要素。经验表明,民族文化遗产的丰富与否直接取决于给予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保护水平。一个国家的智力创作数量越多,它的声誉也就越高;文学和艺术产品数量越多,它们在图书、唱片、娱乐业的所谓“辅助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队伍也就越大;总之,鼓励智力创作实际上是所有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
立法不仅可以为智力作品的创作者提供保护,而且可以为协助传播这些作品的辅助者在其自己的权利方面提供保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保护这些智力创作者的辅助者也十分重要,因为其中一些国家的文化成就在很大程度上也包括各种民间文学艺术创作的表演、录音和播放。尽管发展中国家常常需要外国图书(特别是科学、技术、教育和研究领域的图书),但它们也能向世界大量提供其民族文化遗产。通过保护这些辅助者的权利或所谓的相关(邻接)权,这种民族文化遗产可以在版权立法的框架内受到保护。
法律的通过是第一步。法律的实际价值在于其卓有成效的实施。这可以通过建立收取和分配作者报酬的适宜的作者组织来实现。版权通过有效行使,可以刺激作者及其受让人(出版者)创作和传播知识。社会只要希望鼓励智力创作,确保科学、艺术和知识进步,促进使用作品的产业发展,并使这种作品能够以有序的方式在感兴趣的公众成员范围内尽可能广泛地发行,就必须接受版权这种事物。
从作品创作者的角度看,只有在创作者实际通过这种作品获益的情况下,版权保护才有意义;如果他的作品没有出版和传播,以及这种出版和传播没有得到促进,这是不可能发生的。这就是版权在发展中国家所起的基本作用。
在发展中国家,除大多数作者和智力创作者本身的经济条件(他们需要获得奖励和补贴)外,还有若干因素影响智力创作。纸张短缺,难以生产继续教育(正式和非正式的)进程所需要的教科书,也难以生产规定的和推荐的图书及一般图书,这些图书在这些国家应是普通人均能得到的。
政府在这一活动中的作用可以包括:资助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文学的创作和生产,为培训投资,协助扩充图书馆系统,创建服务于边远乡村地区的流动图书馆,等等。在这一完整的链条中,各个环节(即创作、出版、发行、在广泛的基础上促进图书馆运动)的作用均不能低估,而需要细心地培育和协调。
在十九世纪后期和二十世纪,一方面社会经济和政治上发生重大变化,另一方面技术上有了迅速发展,使得对版权的看法发生实质性改变。新闻业的自由和扩展,封建命令的逐渐消失,成人培训和大众教育方案的兴起,高等教育标准的提高,大学、高等教育机构及图书馆的增多,对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强调,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版图随着诸多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的出现而发生的改变,所有这些因素导致观念上的变化。
这一新形势提出的挑战是维持这样一种平衡:既使作品的创作者获得适当的回报,又确保这种回报与公共利益及现代社会需求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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