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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严重损害了名优产品的信誉,侵犯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日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两嫌犯因售卖仿冒“360随身WiFi”获利而分别被判缓刑。按照(2018)浙0782刑初816号刑事判决书所述,嫌犯褚某、刘某自2016年6月开始,通过某电商平台,低价进购假冒“360随身WiFi”品牌的路由器及外包装,自行拼装成成品后,通过网络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达88万余元。2017年12月10日,嫌犯褚某、刘某一起向义乌市公安局自首。截至案件审理终结时,褚某、刘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商标权利方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谅解。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地是哪里?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的,如何定罪?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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