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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山公告,此前同兴药业以广药集团未履行将“王老吉”系列商标转让给王老吉药业为由诉广药集团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广药集团赔偿因其未履行承诺将“王老吉”商标转让给王老吉药业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同兴药业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008.5万元;被告广药集团立即停止许可第三人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的违约行为;被告广药集团履行承诺,将“王老吉”商标转让给王老吉药业;被告广药集团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2016年9月,荔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同兴药业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万元,由同兴药业负担。
后同兴药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广药集团负担。根据二审判决书,该案的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万元,由同兴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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