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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海报侵权事件再次将著作权侵权这个话题推到公众视野,正如去年的“《悟空》零版权”事件一样,很多人其实对究竟什么是著作权,包含哪些权利,哪种行为构成侵权并不是特别清楚。延伸一点来说,还包括它如何与商标、专利结合起来更好的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下面先来讨论一下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包含哪些种类等解析。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的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作品特征:
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从这里可见,若是我们完全引用政府的公文,法律文件等并不属于侵权。
在著作权中,最复杂的权利对象大概就是音乐著作权了,今天我们就借用音乐著作权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著作权的不同形式。
在理解一项权利的时候,首先我们要弄清权利对象,在音乐版权中,根据歌曲的制作过程,这个对象可以是音乐作品,也可以是录音制品。而因为录音制品是根据音乐作品衍生出来的产品,因此录音制品也被称为领接权客体。
我们平时在听到一首歌的时候,其实是在听一个录音制品,并不是现场直播。而录音制品的权利人是录音制作者,但是录音制品的合法传播还需要经过词、曲作者、表演者的共同许可。任何一项许可的缺失都会导致录音制作者侵权。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实体专辑的出版发行、广播播放、网络播放也分属不同的权利类别,任何超出范围的使用也会导致侵权争议。
所以,在音乐著作权中,存在着词著作权、曲著作权、表演者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诸多权利。而像上文中提到的《我不是药神》海报案例中,制片方主要是侵犯了日本动漫《我的英雄学院》海报作品的著作权,相对来说涉及到的侵权对象比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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