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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来,受理的涉网络名誉权案件新收案件数量正在以平均每年2倍的速度猛增。2013年新收案件数量不足50件,而到了2018年,仅上半年就达到了200多件。这组数据来自北京市海淀区法院8月23日发布的《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白皮书(2013—2018)》(以下简称《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涉网络名誉权案件不仅有涉及公众人物的,还有涉及企业法人商誉的、新闻媒体的、社交言论的以及技术传播的。面对类型繁杂、侵权形式日益新型化、复杂化的涉网络名誉权纠纷,如何打好“权益自卫战”?记者结合《白皮书》内容梳理了七招诉讼指南——
第一招:可以选择在家门口打官司
“与传统的名誉权案件相比,涉网络名誉案件侵权言论的公开传播发生在网络上,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除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方加入到名誉权侵权法律关系中,使得涉网络名誉权案件涉及被侵权人、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甚至网络社交公众等多元主体利益。”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介绍说,作为启动维权诉讼的第一步,网络言论受害者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可以在何处何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网络言论的受害者该如何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呢?
据《白皮书》介绍,网络名誉权案件事实上拓展了受诉管辖法院的范围,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这意味着,网络言论的受害者可以选择“在家门口打官司”,即在其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立案。
第二招:要证明被影射的就是自己
在涉网络名誉权诉讼中,网络言论的受害者一般都会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但是,如何向法官证明网上的不利言论说的就是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关联呢?
《白皮书》对此做了总结:一般来说有两个方面,一是确定被控网络言论确实指向了网络言论受害者,尤其是在不指名道姓地影射表达的情况下,要以一般人能够理解接受的方式来确认该言论是被故意用来指向网络言论受害者的;二是确定网络言论受害者与被控网络言论指向的主体之间是直接对应的。简单来说,就是要证明“确实有倾向性言论出现并且指向了特定的人,而这个特定的人就是自己”。
海淀区法院中关村法庭法官姚琳为记者举了一个例子:2015年,有媒体发文称一位在横店拍摄过多部金庸小说改编古装戏的H姓台湾男演员在拍摄期间“涉嫖”,不少网友认为该“H姓台湾男演员”为霍建华。更有网友转载文章,称其中的“H=霍建华”。为此,霍建华提起了名誉权侵权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可以同时满足文章提及的个人特征要素总和的主体范围内,霍建华具有在知名度以及参演金庸小说改变剧古装戏等要素上的主要显著性,足以让一般合理之人将二者直接或者高度对应,同时鉴于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是可受社会人伦道德以及主流价值观非议的情事,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从而降低社会评价。基于此,法院认为,媒体及转发者侵犯了霍建华的名誉权。
第三招:有两种渠道查找言论发布主体
名誉权案件的进行除了有原告,还需要有明确被告。但是,网络如此复杂,到哪里去找背后的人呢?
《白皮书》给出了两个查询渠道,一个是自助查询,一个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网络平台披露。
如果侵权言论的发布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言论受害者可以通过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www.miitbeian.gov.cn)进行查询,输入侵权言论发布页面域名信息后,可以显示域名注册主体实名信息。此外,网络言论受害者也可以通过侵权人发布涉嫌侵权网络言论的加V微博、微信公众号公开认证信息进行查询。
第四招:对侵权内容及时截屏保存
想要赢得诉讼,证据是关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涉网络名誉权案件中大量的证据都是在网络上产生和存储,很多被侵权人没有网络取证的经验。对此,《白皮书》给出了四点建议:一是可以对涉案侵权页面内容进行截屏处理,并制作网络打印件提交给法庭;二是可以通过申请法庭当庭利用信息网络终端进行现场勘验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三是可以以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形式对涉嫌侵权的网络言论进行固定;四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可信时间戳”认证,即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由当事人采用自助方式进行取证并固定相关证据,不失为一个好手段。
第五招:先以书面形式向网络平台投诉
发现涉嫌侵犯名誉权的网络言论后,网络言论受害者及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投诉,是快速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
《白皮书》提醒,网络言论受害者向网络平台发起有效通知,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通知内容至少有三项内容: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第六招:延迟删除可追究网络平台责任
据法官介绍,如果在接到当事人要求删除侵权内容的合规通知后,网络平台没有及时删除涉案侵权的内容;或者当侵权行为比较严重、侵权内容比较明显,网络平台知道或者应知他人利用其平台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这时,网络言论受害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
在这过程中,网络言论受害者需要证实网络平台知道或应知他人利用其平台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招:有五种方式向侵权人主张责任承担
《白皮书》介绍,在涉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中,网络言论受害者可以要求直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恢复名誉。
陈昶屹为记者列举了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赔偿的数额。他表示,精神损害赔偿判赔额一般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赔偿判赔额中对企业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一般在5万元到20万元之间,对个人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下。“当然,这些判赔额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我国加大对人身权保护的力度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发展而不断调整。”陈昶屹说。
“希望介绍能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关网络公开言论的法律边界与诉讼维权的法律知识,为互联网传媒健康发展和行业导向提供指引和借鉴,也为避免和减少涉网络名誉权纠纷的发生。”陈昶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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