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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和决定一般应当包括: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通知或者决定的内容、署名和/或盖章、发文日期。
1.1通知和决定
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以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程序中,审查员根据不同情况,将作出各种通知和决定。
这些通知和决定主要包括: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通知书、手续合格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通知书、缴费通知书、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专利权终止通知书、驳回决定、复审决定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
1.2通知和决定的撰写
撰写通知和决定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的有关规定。
除本指南中其他章节作出专门规定之外,通知和决定一般应当包括: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通知或者决定的内容、署名和/或盖章、发文日期。其中:
(1)收件人信息包括:收件人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姓名。
(2)著录项目包括: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姓名或者名称,如果是无效、中止程序中的通知书,还应当包括全体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通知、决定的内容包括:通知或者决定的名称及正文。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通知或者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指明后续法律程序。
(4)署名和/或盖章:通知和决定应当有审查员署名或者盖章;需要审核的,还应当由审核人员署名或者盖章;发出的通知和决定均应当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业务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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