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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金华大头儿子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关联方)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金华大头公司利用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中大头一家形象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正当的利用了“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犯了央视动画所享有的在先权利。
2018年5月,北京知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国家商评委裁定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金华大头公司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侵权央视动画,对商评委宣告金华公司商标无效之裁定予以支持。
金华大头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于2018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金华大头公司诉讼请求。
“大头儿子”屡次遭遇恶意侵权
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从1995年面世以来,因充满童趣又具现实教育意义受到广大小朋友的喜爱,陪伴了无数小观众度过了快乐的时光。但就是这样一部有口皆碑的作品,却屡屡受到侵权的伤害。
2017年8月,杭州大头公司因擅自利用“大头儿子”形象进行玩偶的生产、销售,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侵权,需赔偿央视动画28万元。
2017年12月,杭州大头公司再次因为不经许可擅自授权他人利用大头一家形象进行图书、舞台剧的开发、销售、演出一审被判侵权,数案合计赔偿央视动画87万元。
2017年12月底,杭州大头公司关联公司金华大头公司利用“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注册和使用商标的行为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侵权,予以上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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