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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老班长”商标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商评委认为第9824248号“老班长”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第1184988号“老村 长”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上),违反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故作出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老班长酒业有限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老班长”,引证商标为纯文字商标 “老村 长”,在文字构成方面仅有一字不同,从读音、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来看,均较为接近,已经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故判决驳回原告老班长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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