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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注册中的失误
①申请商标前不注重查询,遭到驳回。
为避免申请注册的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冲突而被驳回,进行商标查询是申请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有的企业在办理商标申请注册时,对自己选择或设计的商标过于自信,认为不可能有在先商标存在,往往不注重申请前查询或查询不细致,导致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冲突而被驳回,浪费申请费。
②商标取名随意,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法律要求,遭到驳回。
商标的取名和设计不仅要好听好看,还要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尤其是不能违反禁用条款。一些企业在为商标取名时,对法律规定不重视,随意性较大,选择商标时只考虑好看,结果因违反禁止性规定被商标局驳回。此外,有的企业偏爱缺乏显著性的描述性、暗示性商标,即使被核准注册,也很难受到保护,从长远看不利于品牌打造。
③指定使用的商品选择不合理,商标受保护范围过窄。
商标申请是按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即通常所说的尼斯分类)办理的,每一商品或服务分类(目前一共有45类)中包括诸多群组,每个群组下又包括若干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只有按照一定规律,合理选择恰当的商品或服务,才能使商标涉及商品或服务最大限度获得保护。不少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往往只选择企业实际正在生产的商品,不考虑应予以保护的商品。还有的企业在进行防御商标注册时,只在某一商品分类中选择一两种既不常见又缺乏广义含义的商品,导致商标使用范围极为有限,易使他人钻漏洞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
④以不同的主体名义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遭到驳回。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的主体不能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有的企业实际上是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在法律上这些不同单位虽然是一套班子,但是主体不同。当企业以不同的主体名义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会被商标局驳回,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影响企业发展。
2、使用商标中的失误
①擅自改变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律法规的要求,实际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但有的企业并未意识到这一点,存在随意改变商标的情形。这是因为不少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选择的商标字体或式样往往没有考虑实际使用的需要,当决定使用商标时,又发现原来注册时的字体和式样不符合实际需要,如包装装潢等,于是不可避免地为了美观而加以改动。其实,改动后使用商标也不是不可以,但问题是有的企业偏偏画蛇添足地标注?,结果构成《商标法》禁止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②跨类别使用注册商标
有的企业在刚涉足与原行业类似或相关联的行业时,由于缺乏对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类知识的了解,想当然地将原行业使用的注册商标照搬过来,使用在其他类别或虽为同类别但并未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
③随意添加要素或组合使用
有些企业为了增强商标的美感或让商标名称更加顺口,将两件图形商标或文字商标,或一件图形商标与一件文字商标,组合为一件商标使用,同时在组合商标中的一件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企业的本意是表明构成整体商标的某一件商标是注册商标,却造成整个组合商标是注册商标的客观表现,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以上企业的失误存在巨大隐患,一旦被举报或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企业将陷入被动。
3、其他事务中的失误
①商标买卖(转让)中,有的企业没有考虑交易客体的特殊性,造成失误。最常见的失误是忽视交易的商标是否已经被卖方(转让方)许可使用,是否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是否已临近续展期等。如果在受让商标时,没有弄清该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极有可能发生虽取得商标所有权却无法使用或不能单独使用等情形,导致纠纷发生。如果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状态或已临近续展期,则受让的商标权利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企业甚至可能得到一件失效商标。
②有的企业虽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但多数商标未实际使用,这些不使用的商标或是作为商标资源储备,或是作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注册。由于我国《商标法》并未就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作出明确规定,却规定注册商标如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如果企业在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束之高阁,不采用相应方式体现商标已实际使用,这些商标仍然是不安全的,极易被他人提出撤销申请,存在较大风险。这些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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