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够男人,好饺滑,先看看”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作者:网络发布时间:2019-05-19

  关于第24377668号“够男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


  商评字[2018]第0000189541号


  申请人:广州小秋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77668号“够男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包等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姚继莲

  2018年10月17日


  关于第24769482号“好饺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9538号


  申请人:广州市好饺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后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69482号“好饺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特殊设计具有独特含义,且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中含有非规范汉字“滑”,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面包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正确的汉字书写误读、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姚继莲

  2018年10月17日


  关于第24733540号“先看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0908号


  申请人:先看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733540号“先看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050789号“先看xianka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先看看”为申请人的企业商号,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另外,与申请商标相近的商标已成功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职业介绍、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替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职业介绍、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职业介绍、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先看看”属于生活日常用语,其整体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使用在第5、16、30、32类指定商品上和第35、43类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16、30、32类商品和第35、43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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