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推荐2016年度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项目的通知

作者:网络发布时间: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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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科发〔2016〕59号

长沙、株洲、湘潭市科技局、财政局,长沙、株洲、湘潭国家高新区:

  为推进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长株潭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4〕164号)以及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与资金管理改革有关精神,拟组织实施2016年度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实施原则

  1、统筹协调,分工协作。按照“省统筹、市建设、区域协同、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省科技厅(省自创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立项,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资金安排,长沙、株洲、湘潭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长沙、株洲、湘潭自创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推荐组织、实施及配套支持。

  2、顶层设计,需求导向。围绕《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5年)》、《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自创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科技创新清单(人才引进清单、企业平台需求清单、企业技术需求清单及成果转化清单)以及长株潭三市2016年项目建议进行顶层设计。

  二、支持重点与支持方式

  (一)支持重点

  1、创新平台与人才建设

  围绕创新能力和科技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集聚人才(团队)并提供有效载体。重点支持“三张清单”之“企业平台”、“人才(团队)引进”项目,长株潭三市2016年建议项目,《自创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中明确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及2016年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场地改造、租金补贴以及系统开发、试验外协、运行补贴等。

  长沙:重点支持区域创新、产业融合应用、人才引进培养以及科技公共服务等平台建设。

  株洲:重点支持质量检测、成果交易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以及新能源汽车协同创新等平台建设。

  湘潭:重点支持院士协同创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检测等平台建设。

  2、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

  围绕“三谷”建设,逐步形成“5+5+X”的产业布局,实现区域产业协同。重点支持“三张清单”之“企业技术需求、技术转化、技术转让清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系统开发测试、数据分析处理、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

  长沙:重点支持工程机械、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健康与种业)、文化创意、北斗卫星导航应用、绿色建筑等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

  株洲:重点支持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

  湘潭:重点支持智能制造、高技术服务、电力电子、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

  (二)支持方式

  主要采取经费前资助、后补助相结合的支持方式。其中,创新平台项目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项目采取前资助的支持方式;人才项目(院士专家工作站)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三、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依法在长株潭三市设立,具有相应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企业:研发领域属于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培育发展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和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意识和较强管理水平的研发管理团队;具备自主研发和成果转化的能力和条件;具有一定经济质量效益带动作用。

  事业单位: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意识和较强管理水平的领导班子;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和工程技术研发队伍;具有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科技咨询、成果转移转化等技术创新服务的能力;具备科技成果工程化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比较完备的检测、测试设备;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资金的落实。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具有20人以上的固定科研人员,专业、年龄结构合理;平台负责人必须为在职在岗在编的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管理、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55岁;具有3-5个特色鲜明和在本省处于领先地位的研究领域,每个研究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不少于1人;实验室的场地面积15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来承担国家级或省级科技计划5项以上。

  2、申报项目须为已纳入科技创新清单、2016年长株潭三市项目建议以及《自创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中明确建设的项目。

  3、申报单位与域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的,需事先征得合作机构同意,并在填写项目申报书时在参与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4、申报单位与合作方有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及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或协议的,应将其作为附件一并提供。

  5、合作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健全的科研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申报单位只能通过一个推荐主体申报一个项目,不能多头申报;已承担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项目且未结题的单位,包括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均不能申报。

  7、项目负责人须是实际承担组织实施和主持本项目研究的人员。如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其在研项目系当年结题并完成验收,方可申报和承担本项目。

  8、无相关研发基础和条件、不符合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发展、无实质创新研究内容的项目均不纳入项目支持范畴。

  四、立项组织

  长沙、株洲、湘潭自创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创区建设发展需求,按照科技计划审批流程,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并提出项目建议。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及推荐建议,建立拟立项项目库,按照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及支持重点,控制项目数量、分批立项。

  五、推荐截止时间

  9月12日前,长沙、株洲、湘潭自创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项目评审结果及建议。

  六、相关要求

  1、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统一报送所在地市自创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沙、株洲、湘潭自创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对申报材料进行留档,备查。

  2、项目评审后,长沙、株洲、湘潭自创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及时将评审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推荐。纸质材料包括盖公章的推荐文件、专家意见、项目立项及资金支持额度建议汇总表等。同时登陆湖南省科技厅门户网站(http://www.hnst.gov.cn),点击进入“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后选择“推荐单位登录”进行登录,将推荐材料录入信息系统。已注册过的推荐单位凭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不需再注册,推荐单位密码可向项目受理中心咨询。

  3、经费预算及使用应按照《湖南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7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湘财预〔2016〕8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工作经费等一般性开支,不得直接用于对企业的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不得跨部门、跨单位进行二次分配。

  4、长沙、株洲、湘潭自创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组织项目申报时,要根据自创区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当地实际,注重发挥科技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体现科技创新,组织推荐一批技术水平高,对产业转型升级,对提升经济质量效益有带动作用的好项目。

  5、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长沙、株洲、湘潭自创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切实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把关,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6、长沙、株洲、湘潭自创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科技专项经费实行有效监管,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必要时可委托科技经费监管专业机构实施监管。省科技厅、财政厅将结合绩效评价工作,对科技专项实行全过程管理,其评价结果运用将直接与专项经费的额度调整进行挂钩,实行信用记录机制。

  七、咨询方式

  有关项目申报的未尽事宜,可咨询省科技厅项目受理中心或自创区协调推进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省科技厅项目受理中心 贾晓玲 88988730

  省科技厅自创区协调推进处 刘小丹 88988803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9月5日

 

来源: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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