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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底,莎普爱思生产的莎普爱思滴眼液,无论是药品有效性、还是广告合规性都遭受了全方位的质疑。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月16日,莎普爱思“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的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公司表示,单剂量苄达赖氨酸滴眼液产品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即使该实用新型专利被无效,也不会对公司苄达赖氨酸滴眼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正与有关律师事务所洽谈,准备提起行政诉讼。
莎普爱思近年来一直依靠核心产品莎普爱思滴眼液支撑业绩,而助推其销售增长的则是连年攀升的巨额广告费,相比之下,研发投入则越来越不到广告费的零头。
专利无效 产品单一 凸显创新不足
据莎普爱思公告,早在2017年5月27日,自然人李春成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无效的请求。李春成认为,该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
2017年8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该请求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2017年10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于2017年12月8日举行的口头审理。
2017年12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宣告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专利权全部无效。
据了解,沙普爱思所谓的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于2015年3月18日被授权公告,专利权期限为十年。然而不到两年就被人以“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为由提出专利无效的请求。
根据莎普爱思公告显示,该专利主要应用于莎普爱思公司单剂量苄达赖氨酸滴眼液产品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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