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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将新的《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与2013年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比,发现两者的“文风”不在一个频道上。本文,笔者将阐述下三点自己看法。
1. 设立认证机构的变化——难道是给他人做的嫁衣裳?
认证机构依然是由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
原本根据旧的实施意见,国家认监委在批准认证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是“应当”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而根据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在批准认证机构资质时,“涉及知识产权专业领域问题的,可以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
很明显,这个“可以”的含义,首先是范围作了限定的,即涉及知识产权的专业问题的,国知局可以点评评价;其次是语气上的差别,之前的“应当”,是说批准谁是认证机构,需要国知局确认认可,最差也是一票否决权吧。以后就不一样了,以后再批准谁家是认证机构,认监委大多数情况下不用考虑国知局意见,在涉及专业的问题时,可以问,但其实也可以不问…简而言之,批准认证机构的事儿,基本可以不征求国知局意见。
从2013到2017,国知局出钱(补助)、出人(贯标的外审、辅导、培训)、出力(联合各个部委发文)推动的贯标市场,好不容易来到了“春天里”,结果直接被硬生生被插上一刀…好痛的。打个比方就像腾讯的游戏部门,好不容易做出来个“吃鸡”;结果在大家准备拿着“吃鸡”的年终奖回家过年的时候,张小龙突然说,以后“吃鸡”是微信部门的产品了。天啦噜,到头来却是给他人做的嫁衣裳?
认证机构设立的问题会对以后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最简单的结果就是会有很多新的、或者说市场化的认证机构出现,比如之前主做质量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等其它体系的认证机构,可能也会把业务伸向知识产权认证的蛋糕。
如果,认证机构市场化了,对认证的结果会有增样的影响呢?参考ISO体系的认证现状,认证机构琳琅满目,有国外的认证机构,也有本土的认证或者小小的认证机构。但好在ISO的认证体系是国际化的,如果你想给苹果、华为这样的大公司做供应链,那你必须找国外的机构好好认证,如果只是为了资质为了荣誉,还图省钱,那就找一个又方便又便宜的认证机构就好了。所以知识产权认证的市场会不会也发展成这样?比如给大公司做供应商,那就得实打实把认证找信誉度高的,或者还是老牌的中知、中规做认证;而为了拿地方的政策补贴的就找一些小的认证机构作了就行了?
说到政策补贴了。这是必须得说的。笔者说过,只要高强的政策补贴还在,企业贯标市场的春天就会还在。如果认证机构的设立下调了国知局的地位,那会不会降低国知局方面推动贯标、补贴贯标的积极性呢?要知道目前的补贴都是各个地方的省局、市局以及关联紧密的科技局发放的。所以这个就真的不好说了。
但是有一视角,明眼人都是看得到的,就是补贴流向的问题。比方说原本一个贯标项目,政府补贴10w,假设5w给了贯标辅导机构作为服务费用,那剩下的钱一部分鼓励了企业的积极性,一部分以认证费用的形式其实又回到了认证机构手上,不管角色怎样,补助还都是在知产圈子里流转的。那么当市场化后,新的认证机构起来了,那之前的补贴又是怎么分的呢?就是亲娘不但把奶喂自家娃,还要分一点给别人家的娃。所以补贴的变化将会是很微妙的。
2. 从业人员的变化——不但是钱,还有“证”的问题
对于从事贯标认证审核人员的身份,老的实施意见中未作相关规定。
但是新的管理办法的第11条中明确规定,“认证机构从事认证审核(审查)的人员应当为专职认证人员,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并符合国家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专职肯定不是兼职,那是不是一定要全职呢?因为目前从中知和中规的公司体系来看,全职的基本上是外审的组的组长,而大多数的外审组成员都是从各个机构中有外审资质且通过培训和实习的外审员兼职的。目前成千数百的兼职外审员都将被这个问题所困扰,这就要看具体得官方解释了。有些兼职外审员的培训费都还没挣回来呢。
而且对于中知、中规来说,专职的影响对他们来说也是明显的。他们原本的人员体系,保证了认证服务的轻资产、高利润。也就是人员成本可以保持在较低的水平,如果以后一旦需要养着庞大的“专职”或者全职的外审人员,对他们来说无疑增加了很大的人员成本。
所以,估计后续认监委和国知局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出个管理细则。由于传说中的这次变革,原定于3月份的外审员考试已经取消了,之前已经通过考试和培训近期提交注册的据说也在悬着呢。
其次,第13条也不容忽视,“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其认证工作相关的咨询、代理、培训、信息分析等服务以及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看起来是限定了认证机构的公正性,但是从利益的角度看,最直接的,认证机构如果不能从事代理服务,那它一定不会具备专利代理资质,所以那些最后进入了认证机构的“专职”外审员们,你们年少时奋斗下来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都是要被注销的,否则,挂证就会被一抓一个准;而为了保证原本的代理人执业证,又会有一波先前的兼职审查员退一步,老老实实的做贯标辅导了。这又会降低认证机构“专职”外审员的吸引力。
3. 多了知识产权服务的认证——我也不知道这是啥了
新的管理办法把认证范围由单一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扩展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和知识产权服务认证,其中很明显管理体系认证包括企标、国标、科标三大体系。明显的,当前形势下,企标仍然是知识产权认证工作的全部,国标、科标的认证工作尚未正式启动。但是知识产权服务认证是个啥?认证依据里也没有写,会不会是《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号:GBT34833-2017)?笔者也是不知道了。只能期待认监委下一步的实锤了。
总之,新办法的出台确实还有一部分不太清楚的地方,可能需要官方后续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我们也将静观贯标市场补贴政策的变化带来的影响。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贯标市场已然繁荣,如果认证的大权被聚集到认监委,补贴即使有所调整,也会有新的办法刺激企业申请贯标认证的积极性。但是如果真是这一步,可能就是实打实的贯标结果“市场化”了,即有怎样的贯标成果,就对应怎样的市场回报,包括合作机会、销售机会等等,而不是简单的补贴。
这或许也不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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