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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效劳有限公司(下称指南针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效劳有限公司(下称中唯公司)申述闻名服装品牌优衣库的在华经销商迅销(我国)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迅销公司)、迅销(我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百信广场店(下称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侵略商标权胶葛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定,判令保持一审判定,迅销公司和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未侵略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此前的一审中,指南针公司和中唯公司曾申述迅销公司和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出产出售的带有某标识(下称被诉标识)的产品侵略了其合法具有的一件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专用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迅销公司和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未构成侵权。
服装标识引发胶葛
据了解,指南针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运营范围包含展览活动策划、展具租借等。中唯公司则成立于2005年4月,首要运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设计、商标代理等。2012年3月14日,指南针公司和中唯公司共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请求注册第10619071号诉争商标,随后被核准运用在25类鞋、帽等产品上。
成立于2006年12月的迅销公司,其股东为日本株式会社迅销(下称日本迅销)。日本迅销于1995年获得第791494号“UNIQLO”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03年获得第3012401号“优衣库”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日本迅销授权,迅销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在宣扬相关产品时多处运用了“UNIQLO”“优衣库”以及被诉标识。
指南针公司和中唯公司以为,以相关大众的一般注意规范,将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的被诉标识与诉争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并无显着差异,易使相关大众对产品来历发生误认,两者构成相同。此外,被诉标识运用在衣服等相关产品上,与诉争商标核定运用产品相同,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指南针公司和中唯公司将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申述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下称白云区法院)。白云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定,确定被诉标识未构成对诉争商标专用权的侵略。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不服一审判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定没有侵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以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标识是否构成对诉争商标权的侵略,并作出以下确定:首要,被诉标识与诉争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从相关大众的一般注意力出发,被诉标识由左右两部分组成,右半部分由“ULTRA、LIGHT、DOWN”三个英文单词竖排摆放组成,三个英文单词均有清晰的读音和字义,被诉标识与诉争商标在音、形、义上均存在必定差异性;其次,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实际运用状况看,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就该案申述时距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尚缺乏一年,亦未提交诉争商标闻名度相关的依据资料。而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在同类产品上运用被诉标识的一起,亦运用了早已核准注册的“UNIQLO”系列商标。
“UNIQLO”系列商标经过长时间运营运用已被商场所认可,具有较高的商场闻名度和显著性。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将被诉标识中的左面部分与“UNIQLO”系列商标结合运用在产品上,经过长时间运用使得被诉标识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和商场美誉度,不会导致商场混杂,片面上也难以确定其具有攀交诉争商标施行“搭便车”行为的不正当目的。再者,结合被诉标识与具有颇高闻名度的“UNIQLO”商标结合运用的状况,消费者已足可辨认产品的来历,相关大众在选购产品时,不会对其来历发生混杂、误认或欺骗性误导等。
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确定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未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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