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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金华大头儿子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金华公司”)注册的第12056335“大头儿子DATOU ERZI及图”等14件争议商标一案作出裁定,商评委认为金华公司已侵害央视动画享有的在先权,对上述14件争议予以商标无效宣告。
本案中,金华公司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被商评委认定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法律界人士表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动漫作品,凝结着权利人的智力创作与劳动结晶,同时权利人经过投入大量成本,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推广与使用,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随之也产生和负有巨大的商业利益和交易机会,因此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的使用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得注意的是,在本案裁定书中,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公司”)作为金华公司的关联公司再次出现。而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曾在2017年数次因擅自授权他人进行“大头儿子”衍生品开发,被北京法院判定侵犯央视动画著作权,共计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超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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