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作者:网络发布时间:2021-09-05

福建省高院发布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华为起诉三星 认定侵权主体


【案情】华为公司系 “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的专利权人,起诉惠州三星公司、天津三星公司、三星(中国)公司生产的23款手机及平板电脑等使用了该专利权的技术方案,构成专利侵权,索赔8000万元。法院判华为胜诉。


【评析】这是交互技术方法专利侵权中认定侵权主体的典型案例,对于交互技术方法专利的侵权主体的判断具有较好的启示意义。


案例二、“搭车”地域名牌 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兴茂公司系 “鼓浪屿”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誉海公司的馅饼包装盒正面显著位置印有“鼓浪屿馅饼”字样,侧边印有“鼓浪屿特产”字样等。法院认定誉海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赔偿兴茂公司50万元。


【评析】该案明晰了作为含有地名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保护边界,较好地保护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


案例三、“时间戳”电子证据可采信


【案情】华盖公司依据著作权人的授权,起诉华美美容医院未经许可在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侵害了著作权,并提交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系统固定的电子证据。法院采信该电子证据,认定华美美容医院侵权。


【评析】法院认为华盖公司提交的包括时间戳在内的证据构成较完整的证据链,根据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及高度盖然性原则,予以采信。


案例四、虚假宣传赛事 侵害消费者权益


【案情】中广金桥公司经马来西亚拿督授权,在国内承办系列“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中期公司经世界旅游小姐协会授权,在福建承办“世界旅游小姐中国预选赛福建分赛区”活动。中广金桥公司认为中期公司虚构赛事历史、来源和主办单位等,涉嫌虚假宣传。法院认定中期公司侵权。


【评析】虽然原、被告双方经不同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对“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均具有经营权,但被告对赛事的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案例五、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应予保护


【案情】威戈公司2012年申请注册“WENGER”商标,2016年取得红色3D十字商标的著作权登记。2013年—2014年,威戈公司授权行家商贸等三公司使用其商标。瑞士工具公司2014年7月注册成功相似商标。2016年8月授权盾牌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盾牌公司认为行家商贸等三公司销售带有相似商标标志的箱包,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威戈公司注册商标申请时间早于瑞士工具公司,其在先使用权应予以保护。


【评析】本案判决立足诚实、信用原则,妥善解决了因特殊历史原因产生的商标权纠纷。


案例六、恶意仿冒法国名酒 公开宣判以示惩戒


【案情】原告法国卡慕公司为世界知名干邑品牌。被告吉洛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与原告商标高度近似的“卡牧”“CAMOO”标识的白兰地酒类产品。法院综合考虑诉争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性质和侵权恶意,判决被告赔偿40万元。


【评析】本案系厦门中院自贸区巡回法庭公开宣判的典型案件,彰显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源头侵权的惩治力度。


案例七、侵权中华老字号 群体侵权酌情判


【案情】原告泸州老窖公司是“泸州老窖”等三个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对全国多起未经许可使用前述商标图案、销售假冒中华老字号“泸州老窖特曲”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泉州两级法院受理87件,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1万元至3万元不等。


【评析】本案系侵害知名酒类商标的商标侵权系列案。由于被告以中小型超市为主,收益有限,法院酌情进行调解或判决,既维护了原告的权益,又维护了和谐稳定。


案例八、知假售假汽配商 非法牟利太不该


【案情】自2013年到2015年,蔡某在明知假冒的情况下,以“福州恒大”名义从北京等地购进假冒“现代”“起亚”汽车品牌的配件进行销售,从中牟利,销售额152254元。法院判决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评析】本案对于在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中,理解与适用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例九、无证网售回收药 重判重罚不轻饶


【案情】历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批准的情况下,直接购买药品,或将回收药品加工后在网上发售。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批准的情况下,向刘某某等销售人血白蛋白等药品。其余几名被告人在未取得批准的情况下,购买上述药品后转售给他人。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对上述人员给予严惩。


【评析】本案系危害药品安全、关系民生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严格适用缓刑、加大罚金刑,有效维护了药品安全监管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案例十、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被撤销


【案情】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中粮公司的“中粮”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5年4月,中粮牧谷公司经省工商局登记核准成立。2015年11月,中粮公司以中粮牧谷公司将“中粮”文字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对中粮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省工商局申请撤销中粮牧谷公司企业名称登记。2015年12月,省工商局发出《答复函》,认为无法依照中粮公司来函要求撤销中粮牧谷公司企业名称登记。法院判决撤销《复函》,责令省工商局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评析】本案中,省工商局在作出不予撤销企业名称的行政行为时,未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此案对促使行政机关提升程序意识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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