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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在工作、生活中的影响都不容小觑,如何引导商标权利人诚信维权成为民事诉讼中重要的问题。
据了解,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指南针)、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唯)起诉优衣库的在华经销商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迅销)、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百信广场店(下称百信广场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维持一审判决,迅销公司和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未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服装标识成为纠纷热点
据了解,指南针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展览活动策划、展具租赁等。中唯公司则成立于2005年4月,主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设计、商标代理等。2012年3月14日,指南针和中唯共同申请注册第10619071号诉争商标,随后被核准使用在25类鞋、帽等产品上。
迅销成立于2006年12月,其股东为日本株式会社迅销(下称日本迅销)。日本迅销于1995年取得第791494号“UNIQLO”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03年取得第3012401号“优衣库”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日本迅销授权,迅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宣传相关商品时多处使用了“UNIQLO”“优衣库”以及被诉标识。
指南针和中唯认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标准,将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的被诉标识与诉争商标进行比对,没有明显的差异,容易误导公众,两者构成相同。此外,被诉标识使用在衣服等相关产品上,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指南针公司和中唯公司将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下称白云区法院)。白云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诉标识未构成对诉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优衣库未造成商标侵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标识与诉争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诉标识由左右两部分组成,右半部分由“ULTRA、LIGHT、DOWN”三个英文单词竖排排列组成,三个英文单词均有明确的读音和字义,被诉标识与诉争商标在音、形、义上均存在一定差异性。
其次,从商标使用情况看,指南针、中唯就该案起诉时距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尚不足一年,亦未提交诉争商标知名度相关的证据材料。而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被诉标识的同时,“UNIQLO”系列商标经过长期经营使用已被市场所认可,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显著性。
通过长期使用使得被诉标识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和市场美誉度,不会导致市场混淆,不会误导消费者。主观上也难以认定其具有攀附诉争商标实施“搭便车”行为的不正当意图。
因此,二审判定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未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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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成功注册商标后,还要注重商标的经营使用问题,以免商标被侵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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