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3年不道歉,琼瑶诉于正侵权案被强制执行

作者:网络发布时间:2021-08-08

在于正《宫锁连城》抄袭琼瑶《梅花烙》一案判决已经生效3年,但于正迟迟不肯道歉的情况下,4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琼瑶的申请,强制执行陈??琼瑶)与余征(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当天的《法制日报》第四版对该案相关判决的主要内容予以刊登,费用由于正承担。

北京市三中院审理查明:剧本《梅花烙》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共21集,未以纸质方式公开发表,而电视剧《宫锁连城》内容与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独创安排高度相似等。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1.即日起立刻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2.余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向陈?磁饫竦狼福???跋臁?.被告余征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五百万元。4.驳回原告陈?吹钠渌?咚锨肭蟆?/p>


从琼瑶控诉抄袭,到于正对于法院判决拒不执行,再到如今被强制执行,中间也经历了诸多波折。事件源起于2014年4月8日,于正的《宫》系列电视剧《宫锁连城》在湖南卫视热播,开播数日天,就有不少网友截图留言称《宫锁连城》的剧情和琼瑶经典老剧《梅花烙》很像。2014年4月15日,琼瑶在《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表给广电总局的公开信,举报于正《宫锁连城》多处剧情抄袭《梅花烙》,并列举了几个于正的抄袭案例作为证据。2014年4月28日,琼瑶正式起诉于正侵权,同时对播出单位——湖南卫视一同追究责任。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此案。法院判决《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家被告则共计赔偿500万元。一审判决后,于正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于正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判决生效后于正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2018年1月12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多次与于正电话联系未果后,执行团队向被执行人的户籍地、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邮寄了执行通知书、传票,但相关司法专邮均被退回。同月,该院执行团队通过调阅审判卷宗联系到被执行人的诉讼代理人,但其表示已不再代理执行案件,也未保留原委托人的联系方式。今年2月,执行团队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公司寻找被执行人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该公司前台以被执行人不在公司、不能替其接收法律文书为由拒绝接收送达文书。随后在3月,于正的委托代理人到三中院接受第一次谈话,并表示正在联系和解事宜。但琼瑶表示不接受对方提出的执行和解条件。4月26日,因于正未能主动履行判决内容,且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执行和解,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制日报》第四版刊登了案件的执行依据。


虽然《宫锁连城》已被判定侵权,但在很长一段时间依旧能在视频网站上看到该剧的完整版。实际并未下架,停止传播。此外,于正新剧《凤求凰》虽然买了版权,但口碑却遭遇滑铁卢,豆瓣评分仅有3.2分。近日有消息指出,于正转战监制,将拍摄《网球王子》、《烈火军校》。


在行业人士看来,影视剧行业只是文化产业中抄袭乱象的一个缩影。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各行各业的抄袭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因为技术和信息的进步而使抄袭行为变得越来越方便,越来越花样百出。与此同时,缺乏有效的法律裁决,抄袭行为将会受到纵容甚至获得变相鼓励,这样的现象也折射了当前文艺创作的浮躁,这种浮躁不仅破坏正常市场秩序,更导致作品千篇一律、机械化生产和快餐式消费等问题。在现代社会,文化产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极为密切。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是文化产业创新的保障;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要适应文化产业创新的变化,才能让文化创作得到应有的保障。


琼瑶诉于正侵权事件时间表


2014年4月8日,于正的《宫》系列电视剧《宫锁连城》在湖南卫视热播,网友称剧情和琼瑶经典老剧《梅花烙》相似。


2014年4月15日,琼瑶在《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表给广电总局的公开信,举报于正《宫锁连城》多处剧情抄袭《梅花烙》,并列举了几个于正的抄袭案例作为证据。


2014年4月28日,琼瑶正式起诉于正侵权,同时对播出单位——湖南卫视一同追究责任。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此案。法院判决《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家被告则共计赔偿500万元。


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于正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月12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多次与于正电话联系未果后,执行团队向被执行人的户籍地、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邮寄了执行通知书、传票,但相关司法专邮均被退回。


2018年2月8日,执行团队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公司寻找被执行人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该公司前台以被执行人不在公司、不能替其接收法律文书为由拒绝接收送达文书。


2018年3月8日,于正的委托代理人到三中院接受第一次谈话,并表示正在联系和解事宜。但琼瑶表示不接受对方提出的执行和解条件。


2018年3月19日,于正的委托代理人在第二次谈话过程中,表示正在联系和解事宜。但琼瑶表示不接受对方提出的执行和解条件。


2018年4月26日,因于正未能主动履行判决内容,且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执行和解,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制日报》第四版刊登了案件的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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