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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申请将QQ的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注册为商标被驳,于是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为,QQ提示音整体上已经起到了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获准注册。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由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2014年5月,《商标法》将声音纳入可注册商标范围,根据《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规定公布后,腾讯公司提出申请,欲将QQ消息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注册为商标,指定该提示音使用在第38类的提供互联网聊天、电子邮件、信息传送等10个服务项目上。但商评委作出审查决定,驳回了腾讯公司的注册申请。腾讯公司不服提出复审请求,后又被驳回。
由于不服商评委的决定,腾讯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在法庭上,商评委认为,QQ提示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QQ软件有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QQ提示音具有显著性特征,QQ提示音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不能注册为商标。
腾讯公司则认为,QQ提示音特点鲜明、简短突出,具有声音商标应有的显著性。QQ提示音经过长期、大量、广泛使用,用户听到“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后就知道是QQ软件的消息提示音。此外,国外已经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的时长都比较短,多数不到3秒,声音表现简明、无语音,因此QQ提示音也应该获准注册为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QQ提示音虽然仅由同一声音元素“嘀”音构成,但整体在听觉感知上形成比较明快、连续、短促的效果,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不属于声音整体较为简单的情形。
另外,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QQ软件自1999年在我国互联网上开始使用,QQ提示的声音在使用之初就对相关公众的听觉产生强烈的冲击力,从而使得其极易被相关公众所感知、记忆。QQ软件持续使用的时间长、范围广泛、市场占比份额较大、使用群体所涉及领域众多,随着知名度的提升,QQ提示音已经与QQ软件之间形成了可相互指代的关系,QQ提示音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识别性进一步增强,QQ提示音整体上已经起到了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具有显著性。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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