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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微信的崛起,微信朋友圈成了个人或媒介曝光的重要平台。在朋友圈分享观点、发泄吐槽、转载文章成了很多人的习惯。同时朋友圈也是众多微商的聚集地,他们在这里发布各种品牌的商品,图文并茂。但小桔想要提醒大家,你发的朋友圈时刻都可能侵权。
那么,下面这些侵权行为你中招了吗?
1未经许可发布具有版权或肖像权的图片
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和社交平台迅速崛起,很多人在发布文章和朋友圈时都会附上精美有趣的图片,而这些图片大多是在网上下载且具有版权的。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擅自在网络上传播其作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所以很多人在这种不知情的情况下便构成了侵权。
而且随意使用具有肖像权的表情包也是属于侵权行为。此前,某平台未经许可使用了“葛优躺”的表情包被葛优本人告上法庭,最终该平台被判罚赔偿经济损失7.5万元。
2微商经营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
相信每个人的朋友圈里都曾有过微商的身影,他们通过吸引眼球的文案和图片获得流量。但他们经营的很多品牌都是未经授权的,在这种情况下发布具有他人商标的图片容易造成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桔提醒,微商经营要从正当渠道获取货源,保留好相关凭证,以免构成侵权。
3未经授权转载文章
近些年,自媒体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但自媒体的内容却良莠不齐,监管问题也一直为人们所诟病。而未经许可转载他人文章的行为普遍存在。
此前,重庆一家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里发布了一篇标题为《累了,请放过自己,但别放弃自己》一文。该文章的作者周某曾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的一家公司。因重庆的这家公司未经授权和付费转发了该文章,北京这家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删除涉案作品、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和维权合理开支4000元。
重庆这家公司认为,该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是为了给内部员工提供学习之用,作品来自搜狐网,属于合理使用。此外,公司微信公众号只使用了两个月就停用,在接到诉状后也立即删除,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内登载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对于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决赔偿500元。
虽然本案的赔偿金额不多,但这个问题也要引起自媒体人的重视。
4不正当吐槽,侵犯他人名誉权
朋友圈传播的另一重要手段是微信公众号,企业或个人为达到目的可以在公众号上写文章发表观点或吐槽。但在公众号上随意吐槽不仅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诋毁。
李先生因不满家具公司的服务,在个人公众号上发表了不实的毁谤性文章被该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系其复制、抄袭网络上的文章而成,而并非经过深入调查而成,同时所涉内容确易让他人对原告的产品产生不良印象,从而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一定影响,故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先生删除涉案文章并在其公众号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公证费及律师费共计3.2万元。
因此,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在发布内容前应对相关信息进行考证,避免发布不实信息,造成误导,损害他人利益。
小桔温馨提醒:发图需谨慎,转载需注明。发朋友圈也要三思而后行,避免指尖上的“犯罪”。否则你发完朋友圈的第二天你收到的可能是法院发来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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