哆啦A梦成“哆啦A货”!机器猫公司申请注册“哆啦A梦”图形商标竟遇挫?

作者:网络发布时间:2021-06-26

对于机器猫“哆啦A梦”,不管是名字还是形象,大家应该都是熟知了,那可是P妹小时候最喜欢看的动画了,对于机器猫的万能袋,P妹还是很羡慕的,真想拥有一个......

哆啦A梦,又名机器猫、小叮当,是动画片《哆啦A梦》的主人公。上世纪90年代前后,“哆啦A梦”系列动画片首次被引进中国大陆,人民美术出版社、吉林美术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出版相关漫画作品,“哆啦A梦”的形象一时风靡全国。


不过话说回来,就因为“哆啦A梦”大家太熟知了,因注册的图形商标和“哆啦A梦”的形象酷似,福建的一家公司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其注册的商标无效。


就在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行政纠纷案。


机器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是福建省一家经营体育器材、服装、童鞋等商品的公司。2012年,机器猫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0744707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年12月该商标在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获得核准注册。

2016年12月,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针对机器猫公司的图形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艾影公司经授权获得了《哆啦A梦》漫画及动画作品等著作权及维权权利并注册了三款商标,而争议商标与其注册的商标相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艾影公司认为,机器猫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机器猫公司表示,其注册的诉争商标并不是“哆啦A梦”的形象,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为了辨别诉争商标和“哆啦A梦”是否相似,法官还特意翻看了多本“哆啦A梦”漫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哆啦A梦形象典型,福建机器猫公司确实侵权,原因有以下两点:


其一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首先,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株式会社藤子·F·不二雄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即已获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且株式会社藤子·F·不二雄将涉案作品的名称、标志、设计、标识、商标、肖像、视觉表现和衍生人物形象的促销权、商品权等权利授予株式会社小学馆集英社,株式会社小学馆集英社将上述权利授予国际影业有限公司,国际影业有限公司又授权予艾影公司。

与此同时,艾影公司也获得了《哆啦A梦》漫画及动画作品等著作权及维权权利并注册了三款商标。综上所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艾影公司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在先权利人。


其二,“哆啦A梦”不同于漫画中常见的猫的形象,其五官紧凑,手部呈圆形,颈部系有铃铛,腹部有口袋,机器猫公司注册的商标与“哆啦A梦”在整体结构、设计细节、元素构成和布局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讲真,P妹就觉得这只国产机器猫根本就跟哆啦A梦一模一样啊,真不明白为何还有企业会觉得二者不相似,究竟是无心而为还是为了蹭名牌而选择视而不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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